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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735號

一、台 鍾秉翰恐嚇取財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徐昌錦

再抗告人
鍾秉翰

上列再抗告人因恐嚇取財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26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秉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再抗告理由。

理由

、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但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但書、第411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再抗告人鍾秉翰不服原審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269號),於民國115年7月29日具狀提起抗告,並未敘述理由,原審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173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鍾秉翰恐嚇取財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