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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六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蔣嶸華羅一宇吳昭瑩花滿堂謝俊雄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六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乙○○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

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六六四號,自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

十四年度自字第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自訴被告乙○○背信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蔣 嶸 華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謝 俊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六號於民國 85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