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二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二五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恐嚇得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五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三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恐嚇得利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