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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四號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董明霈丁錦清賴忠星林茂雄洪耀宗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另案在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二月十一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為同年二月九日為星期日,二月十日為春節假日,以次日同月十一日為末日),乃竟延至同年二月十三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四號於民國 8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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