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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五九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8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錫奎洪清江吳昭瑩吳昆仁李伯道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五九號

上訴人
遠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昭祿
被告
甲○○
被告
乙○○
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堯欽律師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

二月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九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一四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遠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證券公司)自訴意旨指稱被告甲○○、乙○○二人均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之罪嫌。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等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違約不履行交割部分犯罪不能證明,因而維持第一審此部分諭知被告等均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另認被告等被訴同條項第六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部分,上訴人非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乃撤銷第一審諭知被告等無罪之判決,改判諭知此部分自訴不受理,固非無見。

惟按犯罪同時侵害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其被侵害之個人即得提起自訴。又與國家或社會同時被侵害之個人,仍不失為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而被害之是否直接,須以犯罪行為與受侵害之法益有無直接關係為斷,如就同一客體有二以上之法益同時並存時,苟其法益直接為犯罪行為所侵害,則兩法益所屬之權利主體,均為直接被害人,並不因另有其他之直接被害人而受影響。卷查證券交易法第一條明定以「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為立法目的,其具有強烈社會法益保護性質,固不容置疑,然該法所定之罪其構成要件中,亦不乏兼具有保護個人法益之色彩者。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雖係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但參諸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證券經紀商代委託人買進股票後,委託人不付款或付款不為兌現時,證券經紀商仍須代委託人辦理交割手續,並對相對人負支付股款之義務。則證券經紀商即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項「善意買入有價證券之人」。該條項復允許善意買入有價證券之人,就其所受之損害,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則自訴意旨指因被告等不履行交割,上訴人須自行負擔股款,嗣於賣出系爭股票時,又因股價大跌而損失新台幣一億六千二百三十九萬餘元,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觸犯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除侵害社會法益外,是否兼及侵害個人法益,亦即上訴人是否為直接被害人,而得提起本件自訴,仍屬未明,致本院無從為適用法律當否之判斷,自仍有待詳加審究剖析釐清,本院前次發回更審意旨業已指明。原審就此猶未詳酌審認明白,致原有瑕疵,依然存在,已難謂為適法。又原判決以被告等涉犯影響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即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部分,認其所侵害之法益乃係證券交易市場秩序之安定性,屬於社會法益,其他為交易之相對人或受託買賣之證券經紀商並非直接被害人,故上訴人非此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為據,但上訴人係善意買入有價證券之人,就其所受之損害依法既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是否得謂非已兼及侵害個人法益,仍不失為因被告等之上開犯罪而為直接被害之人,猶有再研求商榷之餘地。原審未就此詳加審究明白,復未就其憑以論斷之理由,詳加論列及說明,亦不無理由欠備之疏漏。再被告等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違約不履行交割行為部分,究竟如何得認定上訴人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又與被告等涉犯影響交易價格之操作行為部分所侵害之法益何以有所不同﹖其立論依據安在﹖原判決就此部分,維持第一審為實體之判決諭知被告等無罪,未見於理由內予以說明,亦屬理由不備,尚不足以昭折服。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五九號於民國 8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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