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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九號

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雅卿陳正庸陳世雄陳炳煌張淳淙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九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

月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七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修正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施行)第十條第三項(累犯)罪刑,查該罪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九號於民國 87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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