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三號
- 上訴人
-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八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被告詐欺案件,原審係以其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