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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三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三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八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被告詐欺案件,原審係以其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三號於民國 88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