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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四三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8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四三號

上訴人
甲○○原名賴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八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六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原審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四三號於民國 88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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