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四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四三號
- 上訴人
- 甲○○原名賴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八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六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原審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