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七號

盜匪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

年度偵字第五一一九、一六五八一、一七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認上訴人甲○○共同連續犯有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罪之事實,因認第一審判決論上訴人以上開罪名,處有期徒刑捌年;口罩壹只及西瓜刀壹把均沒收,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謂:本件被害人並未報案,又未查獲贓物,被害人是否不能抗拒,事實尚欠明瞭,原判決遽予論處上訴人罪刑,顯有未當等語,係就原判決已詳為論斷與說明之事項,再為事實上之爭執,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又原判決依憑上訴人於警訊及在第一審偵審中之自白,核與共犯陳立偉之供述,及被害人張瑋玲、張葳皓之指訴相符,並有口罩一只、西瓜刀一把扣案可資佐證等證據,資以認定上訴人委有先後強盜張瑋玲、張葳皓財物犯行,難謂有事實不明或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再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上訴人與陳立偉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先後強盜財物二次,則原判決論上訴人以連續犯,適用法則洵無違誤。末查,上訴人所犯連續強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及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處罰明文,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則,原判決適用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特別法之規定論罪科刑,其法則之適用,亦無違誤。此外,上訴人徒憑己意,對原審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理由已詳為論斷之事項,任意爭辯,顯與法定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七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盜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