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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一八九號

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錫奎洪清江吳昆仁李伯道陳世雄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一八九號

上訴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傳源律師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

國八十七年七月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二九號,起訴案號: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依憑上訴人甲○○、乙○○之部分自白,同案已判決確定被告李○、謝○君、鄒○國、莊○旺之供述,並有李○、謝○君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影本各一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八七境信昌字第○四九七一號函及所附李○、謝○君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結婚登記證書、證○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保證書、戶籍謄本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又李○進入台灣之前,係百貨公司之售貨小姐,謝○君在進入台灣之前,係酒店服務生,亦據其二人供述在卷,其等為○家婦女,並非習於淫行之人,至為○確。另李、謝二女姦淫所得,均由「上尉」收取,上訴人等分別於事前收取新台幣(下同)五萬元及六萬元之代價,則上訴人等與「上尉」等人有營利之意圖,灼然甚○等證據資料。

認定上訴人等分別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共同違反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之規定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等部分不當之判決,仍論處上訴人等罪刑,已於理由內詳細敍述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說○甲○○辯稱:伊於八十六年

二、三月間,在桃園縣大園鄉菓林村之電動玩具店,結識綽號「黑松」,自稱為李永松之男子,該男子稱其有朋友在大陸作生意,與一名大陸女子發生感情,擬將該女子帶回台灣,因該友人已婚,無法與大陸女子結婚,其願負擔所有費用,並另給付五萬元為代價,請求伊與大陸女子結婚,並以探親之名將該女子接到台灣,伊因失業已久,極需賺錢養家,且認僅係將他人之小老婆接至台灣,應無何違法性可言,遂答應其請求,至福建省福州市與謝○君辦理結婚手續,並以探親之名義將謝女接送○台,謝女○台後,即為李永松接走,其後不曾再與謝女謀面,伊事先並不知謝女係欲○台賣淫;乙○○辯以:伊於八十六年五月間,在台北縣板橋市不夜城釣蝦場內認識黃文成,黃文成稱有一位大陸親戚想○台灣打工賺錢,因必須以結婚之名義始能○台灣,拜託伊至大陸福州市與該女子結婚,他願以六萬元之代價酬謝,伊貪小便宜,始至福州市與大陸女子李○辦理假結婚手續,該女子以探親名義到台灣後,伊即未曾再與其見面,更不知其竟會有賣淫之事云云,均不足採信。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存在。次查犯罪事實之認定及證據之取捨,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且法院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而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原判決綜合各種證據,認定上訴人等有上揭犯行,究竟違背如何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徒憑己見,就原判決已說○之事項或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有理由矛盾、適用法則不當、採證違背法則、職權調查未盡之違法,且仍為單純事實之爭執,要難謂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再按量刑之輕重,乃法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於科刑時,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事項,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顯違背正義,即難謂為違法。原審已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形,在法定刑度內量處乙○○有期徒刑八月,於法尚無違誤。乙○○上訴意旨置原判決○白論斷之事項,任意指摘原判決未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量處重刑,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云云,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理由。依前揭說○,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陳 世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一八九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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