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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六六號

貪污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六六號

抗告人
甲○○

        丙○○

右抗告人等因受判決人乙○○等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九一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審裁定以: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且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同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亦規定甚詳。本件原確定判決係諭知受判決人等無罪之判決,抗告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顯係為受判決人等之不利益為之,且原確定判決之案件係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非由抗告人提起自訴,其自非聲請再審權人。矧抗告人又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因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任意指摘,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六六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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