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五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五四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
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四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