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三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三四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
字第一四五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牽連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