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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二審

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

度偵緝字第一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卷查,上訴人甲○○因殺人未遂(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罪刑,其判決正本依上訴人地址交付郵務送達,郵政機關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按址送達,未獲會晤上訴人,由上訴人之母張錦好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據(見一審卷第二二一頁),上訴人住於第一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其上訴期間至同年四月七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適為星期日,以次(八)日代之,然上訴人遲至同年四月九日始提起上訴(見原審卷第六頁),顯逾上訴之十日不變期間,原判決以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上訴意旨以其外婆病重住院,為照顧外婆致延遲一日,請給其上訴機會云云,核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與法定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