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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九六號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呂潮澤白文漳陳世雄孫增同林開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九六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

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伊係台南市私立智文托兒所負責人,IU|六五二號大貨車係伊所有,靠行於億寶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億寶公司),駕車司機實際另由伊僱請,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間係由伊雇用朱玉麟擔任駕駛司機,同年月二十八日,因朱玉麟請假,乃由伊臨時充當司機駕駛該車運貨,伊雖有兼營運輸業,然並非以駕駛大貨車為專業,亦非以之為附隨業務,即非從事駕駛業務之人,伊駕車肇事致被害人死亡,應僅構成刑法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伊向檢察官陳明係億寶公司砂石車司機,並非承認為平日駕駛該車之司機,伊之自白與事實不符,法院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伊於原審亦曾請求傳訊億寶公司負責人梁丁財及朱玉麟以查明事實,原審未予調查,遽論處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刑,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適用法則錯誤及適用法規不當等違法等語。

惟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係依憑上訴人於偵查中及於一審之自白供認,核與現場目擊警員林睦格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警方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相片以及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被害人范賛連屍體所填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及勘驗筆錄等附卷足資佐證等事證,為其論罪之基礎,並敍明:上訴人於原審雖辯稱:伊之職業係經營私立智文托兒所,IU|六五二號大貨車僱有司機朱玉麟駕駛,因肇事當天伊所雇用之司機請假,由伊代為駕駛大貨車肇事,不能論以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云云,然查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故一人不以一種業務為限,如一人同時兼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業務,而在某一種業務上有不慎致人於死之行為,即應負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責(六十九年台上字第四○四七號判例意旨參照);上訴人於偵查及一審時供承係砂石車駕駛,雖其於原審改稱以經營智文托兒所為業,並提出托兒所設施立案證書為佐證,但本案肇事之大貨車並非一般貨車,而是營業大貨車之曳引車(後拖子車車牌為LJ|三五號),非一般有駕駛執照之人所能駕駛,縱認上訴人於原審所辯非以駕駛大貨車為專業屬實,其駕駛大貨車為兼職,亦係從事業務之人,其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自應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責;因上訴人於檢察官偵查時已陳明自任砂石車司機,於法院審理中亦自承為兼任司機之事實,其是否有僱用朱玉麟一節即無再予調查之必要等理由綦詳。按上訴人於檢察官偵查中,已供稱:伊之職業為億寶公司砂石車司機,伊有駕駛執照等語(見相驗卷第二十一頁背面),於一審對於檢察官起訴伊為億寶公司司機,為從事汽車駕駛業務之人,因駕駛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起訴事實,亦表示「無意見」(見一審交訴字卷第二十九頁、第三十三頁),於原審復表示對於偵訊筆錄及一審筆錄「沒有意見」(見原審交上訴字卷第三十四頁),原審憑以認定上訴人縱有雇用朱玉麟為司機,其自己亦係以駕駛大貨車為兼職,因而論處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責,自無不合,核難遽指原判決有查證未盡或有適用法則錯誤或不當之違誤。上訴意旨所為指摘,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林 開 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九六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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