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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四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張淳淙蘇振堂賴忠星吳昆仁惠光霞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四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楊石仕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瀆職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

月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七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

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楊石仕自訴被告甲○○所犯瀆職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個人不得提起自訴,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按自訴狀除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外,只須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即可,無須記載所犯法條及罪名,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因之,判斷自訴案件之訴之範圍,須探求自訴人自訴被告犯罪事實之真意,而為客觀之衡量,法院不受自訴狀所引法條及罪名之拘束,故不能僅就自訴狀所引法條及罪名而為審理。又瀆職罪僅係公務員因辱瀆職守而犯罪之通稱而已,並非特定犯罪構成要件之罪名,因之,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瀆職罪章內,並非全部均為不得提起自訴之罪名。本件自訴意旨以其行駛於高速公路,依當時情形明顯無違規行車,竟為員警舉發違規,而被告身為監理站站長亦應瞭解,竟強迫上訴人接受罰款、道安講習並吊扣駕駛執照,又其因戶籍遷移,辦理駕駛執照籍隨戶籍遷移,不獲准許,駕駛執照過期,辦理換照亦被拒,剝奪、侵害其權益,涉有瀆職罪等語。第一審就上訴人自訴被告涉嫌瀆職等罪,並未探求自訴事實之真意,就上訴人指控被告觸犯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內之何項瀆職特定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及依自訴之事實,上訴人是否為被害人?予以究明,遽以上訴人係自訴被告犯瀆職罪,而瀆職罪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個人不得提起自訴為由,判決諭知不受理。原判決未予糾正,仍予維持,自屬違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惠 光 霞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四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