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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七六號

瀆職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七六號

上訴人
黃 居 壽
上訴人
黃 清 賢
被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告瀆職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八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九號,自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甲○○○被訴圖利部分自訴不受理,被訴違法徵收部分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黃居壽、黃清賢之上訴,已詳敘其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謂被告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人員共同違法徵收不應徵收之增值稅,已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違法徵收罪,原審判決上訴駁回,顯有未當云云,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其等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七六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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