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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三三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錫奎洪清江李伯道洪文章花滿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三三號

上訴人
乙 ○ ○

        丙 ○ ○

        甲○○○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二十一、三十一、五十四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乙○○、丙○○、甲○○○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乙○○因擬競選台南市第十七屆富裕里里長選舉,為期當選,竟與上訴人丙○○、甲○○○共同基於投票行賄之概括犯意,由乙○○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底某日,將裝有沐浴乳、洗髮乳各一瓶,果酸香皂、綿羊香皂各三塊及迪斯可牙刷六枝之蘭麗綿羊禮盒二十四盒交付丙○○,另將同上禮盒十一盒交予甲○○○,請丙○○負責將該等禮盒交付該里居住於台南市○○路○段二百六十九巷雙號有投票權之里民,甲○○○則負責將禮盒交付同巷單號有投票權之里民,要求投票時予以支持,乙○○並告訴渠二人在其登記參選里長前交付禮盒予里民不會構成犯罪。丙○○及甲○○○於收受該批禮盒之當日,即依乙○○之指示,由丙○○分別將禮盒交付與住居於台南市○區○○路二段二百六十九巷四十四號之許林秀赺;同巷三十四號之葉藹慧;同巷三十六號之許瑞連;同巷十號之蔡林榮茗;同巷八號之葉李錦雲;同巷二十六號之劉郭燕燕;同巷十四號之吳秀英;同巷六號之鄭維明。甲○○○則分別將禮盒交付與住居於同巷十三號之蘇江麗琴;同巷十一號之劉古文金;同巷三號之張榮森;同巷七號之紀俊祥;同巷五號之朱美容;同巷二十一號之許正雄;同巷九號之林梅菊等十五位里民各一盒,並告以禮盒係乙○○贈送,表示於投票日將選票投給乙○○,而行求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葉藹慧、蘇江麗琴、許瑞連、蔡林榮茗、葉李錦雲、劉古文金、張榮森、紀俊祥、朱美容、劉郭燕燕、許正雄、吳秀英、林梅菊、鄭維明等人均明知乙○○贈送上開禮盒係有關選舉之餽贈,亦基於許以對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故意,而收受該賄選用之禮盒。嗣經檢舉於九十一年六月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赴丙○○、鄭維明、許林秀赺、劉郭燕燕及許正雄等家中搜索,並扣得乙○○所交付賄賂之蘭麗綿羊禮盒九盒(其中一盒為許林秀赺收受之賄賂)、迪斯可牙刷六支、蘭麗乳酸洗髮乳一瓶,並於同月四日吳秀英及蔡林榮茗二人警訊時扣得其二人所交出迪斯可牙刷六支、蘭麗乳酸洗髮乳一瓶、蘭麗乳酸沐浴乳一瓶、蘭麗綿羊香皂三塊及蘭麗果酸香皂二塊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等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等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各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有罪判決書之事實一欄,為判斷其適用法律當否之準據,法院應將依職權認定與論罪科刑有關之事實,翔實記載,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並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適合,方為合法。倘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不相一致,或事實與理由之記載,前後齟齬,按諸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後段規定,均屬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原判決事實記載乙○○與丙○○、甲○○○共同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由乙○○分別將禮盒二十四、十一盒交付丙○○、甲○○○,要其等向里民行賄等情,惟於理由欄「二、被告丙○○、甲○○○部分」,引用其等自白又謂乙○○係透過其友人或交代朋友交付上揭禮盒,請其等送給鄰居云云,作為論罪之證據。究竟乙○○係自己抑透過友人將上揭禮盒交付丙○○、甲○○○,請渠等向鄰居行賄?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前後不一,已有理由矛盾之違法。且苟有該不詳姓名友人,則該友人是否知情?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待究明。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其要件有三,其一,須對於有投票權之人為之;其二,須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其三,須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等向許林秀赺等十五人交付賄賂,行求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並認定其中「葉藹慧、蘇江麗琴、許瑞連、蔡林榮茗、葉李錦雲、劉古文金、張榮森、紀俊祥、朱美容、劉郭燕燕、許正雄、吳秀英、林梅菊、鄭維明」等十四人均明知乙○○贈送上開禮盒係有關選舉之餽贈,亦基於許以對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故意,而收受該賄選用之禮盒︵見原判決第

六、七頁︶,至於許林秀赺部分,其是否明知乙○○贈送上開禮盒係有關選舉之餽贈?基於許以對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故意,而收受該賄選用之禮盒?則未認定,事實不明,不無疏漏。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固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但如其賄賂已交付與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所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故犯投票行賄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自應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其對向共犯投票受賄罪之從刑宣告沒收追徵,不得再依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沒收。依原判決事實所認定,扣案之蘭麗綿羊禮盒九盒、蘭麗乳酸洗髮乳二瓶、蘭麗乳酸沐浴乳一瓶、蘭麗綿羊香皂三塊、蘭麗果酸香皂二塊及迪斯可牙刷十二支,均係乙○○所交付之賄賂,並已由有投票權之鄭維明等人收受。事實如果無訛,則上揭財物已包括於鄭維明等人所收受賄賂內,原判決主文並已於鄭維明等人部分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但又於上訴人等部分分別諭知「扣案之蘭麗綿羊禮盒八盒、蘭麗乳酸洗髮乳二瓶、蘭麗乳酸沐浴乳一瓶、蘭麗綿羊香皂三塊、蘭麗果酸香皂二塊及迪斯可牙刷十二支」均沒收之,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㈣、依原判決事實所認定乙○○分別交付二十四盒、十一盒禮盒予丙○○、甲○○○,要其等向有投票權之里民行賄,而其等僅交付鄭維明等十五人各一盒,如果無訛,尚餘二十盒未送出,該部分係預備行求之賄賂,應依上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諭知沒收,始為合法,原判決漏未諭知,復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上訴人等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三三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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