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0四一號

準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董明霈林茂雄王居財張祺祥石木欽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0四一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準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審更審

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三九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患有安非他命精神症為精神耗弱之人,係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二十二巷十號清水灣大樓社區住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損壞器物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七日二十二時十分許起,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之鐵鎚一支,先後以鐵鎚敲破損壞停放在其社區大樓地下室之住戶即林文期所有ET|二二八八號、黃世杰所有CZ|一二六九號、徐鶴年所有由其子徐子範使用之BI|二八六八號、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林嘉文持有使用之三B|四九一二號、起銘企業有限公司所有由鄭如蘋持有使用之EZ|三一九一號等自用小客車車窗玻璃後入內行竊,除林文期自用小客車內未竊得財物而未遂外,依序竊得黃世杰所有之免持聽筒一個,徐子範所有之零錢新台幣(下同)五十元、賓士汽車手冊一本,林嘉文所有名片冊一本(內含貴賓卡、通行證、名片及資料卡等物),鄭如蘋所有之名片一張、高速公路回數票三張、汽車大門通行證一張、全國加油站回利卡二張及其友人許怡雯之駕駛執照一張(原判決註明竊盜部分業經判刑確定)。

上訴人於竊取鄭如蘋車內上開財物得手之際,適該大樓住戶黃正順經過該處目睹,乃出聲喝斥「你在幹什麼?」,上訴人聞言即往一樓之樓梯間方向逃逸,黃正順亦趨前追捕之,詎上訴人因脫免逮捕,竟另起脅迫之意,持其行竊用之鐵鎚,在樓梯間轉身朝黃正順作勢揮擊欲毆打狀,以此方式施加脅迫以嚇阻黃正順上前逮捕,致黃正順心生害怕而逃避,嗣報由社區警衛報警循線查獲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加重準強盜部分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攜帶兇器竊盜,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脅迫(累犯)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如具備該條特別構成要件者,即應以強盜論罪,不能更論以竊盜或搶奪之罪。其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強暴脅迫之行為,不獨立構成犯罪。是本條之罪,應屬單純之一罪,非屬結合二個以上獨立可以成罪之行為而成一體之結合犯。至所謂當場,固不以實施竊盜或搶奪者尚未離去現場為限,即已離盜所而尚在他人跟蹤追躡中者,仍不失為當場。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前開時地,持鐵鎚先後敲破損壞停放在其社區大樓地下室之住戶即林文期所有ET|二二八八號、黃世杰所有CZ|一二六九號、徐鶴年所有由其子徐子範使用之BI|二八六八號、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林嘉文持有使用之三B|四九一二號、起銘企業有限公司所有由鄭如蘋持有使用之EZ|三一九一號等自小客車車窗玻璃後入車內行竊,除林文期自用小客車內未竊得財物而未遂外,依序竊得黃世杰所有之免持聽筒一個,徐子範所有之零錢新台幣(下同)五十元、賓士汽車手冊一本,林嘉文所有名片冊一本(內含貴賓卡、通行證、名片及資料卡等物),鄭如蘋所有之名片一張、高速公路回數票三張、汽車大門通行證一張、全國加油站回利卡二張及其友人許怡雯之駕駛執照一張(原判決註明竊盜部分業經判刑確定),於竊取EZ|三一九一號車內鄭如蘋財物得手之際,適黃正順經過目睹,乃出聲喝斥並趨前追捕,上訴人因脫免逮捕,持其行竊用之鐵鎚,朝黃正順作勢揮擊欲毆打狀,而施加脅迫嚇阻黃正順之逮捕等情。原判決所謂竊盜部分業經判刑確定,其範圍如何?有無包括竊取鄭如蘋、許怡雯財物部分?究竟指何竊盜部分已確定,何竊盜部分與上訴人因脫免逮捕而當場對於追捕之人施以脅迫之行為成立加重準強盜罪,尚未明瞭,本院自無從為其適用法律當否之判斷,已有可議。又上訴人是否在同一地下室之停車場內行竊前開被害人財物?若然,上訴人於行竊起銘企業有限公司所有由鄭如蘋持有使用之EZ|三一九一號自用小客車車內之財物前,雖已行竊四人(其中林文期部分未遂),然其所竊得之財物是否均尚未攜離該停車場?若然,上訴人竊得前開被害人等之財物後,既尚未離開盜所,茍因脫免逮捕而當場對追捕之人施以脅迫,能否將其竊盜犯行予以割裂,認部分成立連續加重竊盜罪,部分與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脅迫行為成立準強盜罪,而併合處罰,亦非無疑。原判決未詳加勾稽,剖析明白,遽將上訴人在前開處所之竊盜行為予以割裂,認部分成立連續加重竊盜罪,部分成立加重準強盜罪,予以併合處罰,尚嫌速斷。㈡、有罪判決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為論罪科刑適用法律之基礎,故凡與適用法令有關之重要事項,必須詳加認定,明確記載,然後於理由內敘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始為適法。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為前開竊盜行為,於最後竊得EZ|三一九一號自小客車內鄭如蘋之財物後,遭黃正順發覺,予以喝斥追捕時,因脫免逮捕,持行竊用之鐵鎚,朝黃正順作勢揮擊,施加脅迫嚇阻黃正順上前逮捕等情,而論以準強盜罪,核與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為前開竊盜犯行,係於竊得林嘉文所有之財物後,遭黃正順發覺,予以喝斥追捕時,持行竊用之鐵鎚,朝黃正順作勢揮擊,施加脅迫嚇阻黃正順上前逮捕而論以準強盜罪刑不同,實情如何,有待釐清,始足資為法律之正確適用。原判決未詳予說明其認定之依據及理由,亦有可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石 木 欽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0四一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準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