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六號
- 上訴人
- 甲○○
乙○○
右上訴人等因偽造貨幣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
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一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甲○○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累犯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與乙○○否認犯罪之辯詞,賴志忠所稱上訴人與乙○○均不知其持有者為偽鈔云云,如何不足採信;其與乙○○、賴志忠間如何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乙○○部分: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乙○○因偽造貨幣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