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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三五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呂潮澤白文漳吳昆仁孫增同劉介民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三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第二審

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0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一七三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甲○○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認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從一重論上訴人以連續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累犯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且宣告扣案之T型扳手壹支、螺絲起子壹支、剪刀貳支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帳單第一聯共捌張、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捌份簽帳單第二聯捌張上偽造之「王春木」署押共捌枚,暨買賣合約書上偽造之「楊宗保」署押貳枚,均沒收。固非無見。

惟查:㈠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予沒收,且須於犯罪事實中有具體之記載,始為適法,否則諭知沒收即難謂有事實之根據。又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前段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毀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例如刑法第二百條屬之;後者指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且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屬之。原判決於事實欄內僅認定「甲○○……以王春木之名義刷卡購物八次(購物金額及時間詳如附表),並在八份簽帳單上偽造王春木之簽名後持交商店核對,取回第一聯簽帳單後,再將所購得之物品攜往地點不詳之路邊檳榔攤變賣現金花用」(見原判決第三頁第六至八行),上開第一聯簽帳單既未扣案,而上訴人雖有向商店取回第一聯簽帳單,但該第一聯簽帳單是否仍為上訴人所有?並未詳查明白認定,並詳細記載其認定之依據,遽於判決理由內論述「甲○○於八份簽帳單上偽造『王春木』之署押,第一聯係於消費後交被告(上訴人)持有,而為被告所有,並供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物,因為不能證明已經滅失,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而其上偽造之『王春木』署押共八枚,因已附屬於第一聯簽帳單無從分割,不另為沒收之諭知」(見原判決第十一頁第二至六行),資為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將上開第一聯簽帳單沒收之依據,揆之上開說明,即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㈡科刑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為論罪科刑適用法律之基礎,故凡於適用法律有關之事項,必須詳加認定明確記載,然後於理由內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使事實與理由互相一致,方為合法。原判決於理由內敘明「甲○○既有上述前科,且甫執行完畢出獄,不思上進,復連續六次犯竊盜罪,有犯罪之習慣,顯有訓練其謀生能力,養成其勞動習慣之必要,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見原判決第十頁倒數第四至一行),但於事實欄內對於上訴人如何有犯罪之習慣,並未明白認定,詳細記載,遽認上訴人有犯罪之習慣,依法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自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㈢依原判決事實之認定,上訴人假冒王春木之名義先後向「大買家購物」等商店盜刷並偽造簽帳單詐購貨物八次,且於判決理由內敘述「被告(上訴人)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犯意概括,亦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見原判決第九頁第八、九行),但對於上訴人先後向「大買家購物」

等商店詐購貨物八次,所犯詐欺罪是否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並未於判決理由內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亦有未合。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劉 介 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三五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