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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一六號

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莊登照洪明輝黃一鑫魏新和林秀夫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
曾清峰(即原登記觀音佛祖管理人之曾孫)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曾森雄(即曾龍雄,現登記觀音佛祖管理人)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

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林 秀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一六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