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一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一六號
- 上訴人
- 曾清峰(即原登記觀音佛祖管理人之曾孫)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
- 被上訴人
- 曾森雄(即曾龍雄,現登記觀音佛祖管理人)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
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