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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

擄人勒贖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張淳淙謝俊雄蘇振堂張春福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上訴人
戊○○

        乙○○

        丙○○

        丁○○

右上訴人等因擄人勒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

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依牽連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累犯)、丙○○、丁○○、戊○○、乙○○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上訴人等一再否認有擄人勒贖之犯意,而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乙○○係由甲○○邀集,丙○○則邀集丁○○,丁○○再邀集戊○○,乙○○、丁○○、戊○○且係在強押許銓容上車強取得許銓容內裝有金融卡、現款等物之背包丟出車外,丙○○、甲○○趕至丟棄地點取得背包,再以電話通知乙○○已取得背包,並告知將前往提款機提款,於尋找提款機提款期間,復以電話聯絡乙○○、戊○○,要求許銓容提供親友電話找二名親友籌款新台幣三百萬元前來贖人後,始著手勒贖行為之實施等情。另據丁○○供稱:「丙○○說許銓容有欠他錢,要我去幫忙」(偵查卷第九十九頁);戊○○供謂:「是丁○○邀約,要我去幫他處理一筆債務」(同前卷第九十四頁反面);乙○○辯稱:「是甲○○請我去幫忙討債」(同前卷第九十六頁反面),與丙○○供述:「我是找丁○○幫我處理公司債務」、「我請甲○○幫我處理債務,當天(指案發當天)甲○○有帶乙○○到豐樂公園……」(偵查卷第一○○頁反面、第一審卷第一一六頁),及丁○○所稱:「……在(豐樂公園附近)車上,乙○○有跟甲○○以電話聯絡,談討債的事情」(第一審卷第一一七頁)等語,均相符合。如均無訛,丙○○邀集丁○○,丁○○轉邀戊○○及甲○○邀集乙○○參加時,既分別告以「係為處理債務」,縱許銓容與丙○○間委無債務糾紛,但丁○○、乙○○、戊○○著手強押許銓容上車時,其三人主觀上之認知究為「討債」,抑「擄人勒贖」?即非無疑。

如為擄人勒贖,則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丁○○三人於事前與丙○○、甲○○二人已有「共同擄人勒贖之犯意聯絡,計劃擄走許銓容取贖」,何以渠三人於強押許銓容上車,已將許銓容置於渠三人實力支配之下後,未依原定計劃,進行勒贖行為,必待丙○○、甲○○取得許銓容之背包,並於尋找提款機提款期間,復以電話聯絡乙○○、戊○○,要求許銓容提供親友電話找二名親友籌款贖人後,始著手勒贖行為之實施,原因何在?上訴人等之擄人勒贖犯意究竟起於何時?於上訴人等之利益有重大關係,原審未進一步予以究明真相,遽行判決,已難昭折服。㈡、懲治盜匪條例廢止後,犯強盜及擄人勒贖罪,如符合結合犯之要件,即應回歸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予以處罰,無仍適用吸收理論認強盜罪應吸收於擄人勒贖犯罪中,而僅論以擄人勒贖罪之餘地,此為本院最新之見解(本院八十一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業經本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九十二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本件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五人係基於共同擄人勒贖之犯意聯絡架擄許銓容上車,並於車上強行搜取許銓容置於車內,內裝有現款、全融卡等物之背包及逼令許銓容將金融卡密碼寫在金融卡上,交由丙○○、甲○○前往提款後,嗣再著手勒贖行為之實施等情,倘若屬實,依此事實,則上訴人五人所犯強盜及擄人勒贖二罪,時間上顯有銜接性,地點上亦有關連性,自符結合犯之要件,應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犯強盜罪而擄人勒贖之結合犯論處,原判決仍認強盜罪應吸收於擄人勒贖犯罪中,而僅論以擄人勒贖罪,適用法則,亦有未當。上訴人等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非無理由,關於擄人勒贖罪部分,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至關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部分,因原判決認與上開發回部分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法理,應併予發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