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六號
- 上訴人
- 甲○○
已死亡
右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三0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三0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法院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法院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有上開條款之適用,且為第三審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原審維持第一審論處其以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刑之判決,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具狀提起上訴後,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死亡,有台中縣梧棲鎮戶政事務所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以中縣梧戶字第0九三0000三五九號函檢送本院之除戶戶籍謄本可稽,依首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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