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五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五六號
- 上訴人
- 甲○○
(另案在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第二審更審
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更㈡字第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
度偵字第二三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意旨,就原判決所認定上訴人甲○○犯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罪名,究係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其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本院既無從為實體上判決,對於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恐嚇取財及強制使人行無義務之事部分,自無從併予審究,附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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