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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三五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董明霈林茂雄張祺祥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三五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

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三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0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續字第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邀集每會每月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共四十人參加之民間互助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先後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八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連續在南投縣水里鄉○○村○○街五巷八十一號之住處,依序偽造「林燕如二六00」、「劉金玉三000」、「劉金玉四000」等文字,依民間互助會習慣,足以表示林燕如以二千六百元、劉金玉以三千元、劉金玉以四千元之利息標取該互助會用意之標單,偽造完成後,即於各開標當日,在上址持以行使,參加上開互助會之開標,計分別詐得活會會款十六萬二千八百元、十四萬七千元、九萬六千元,均足以生損害於林燕如、劉金玉及其他活會之會員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定有明文。犯罪事實是否已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為準,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未記載之犯罪事實,不得認為已起訴,除與起訴論罪部分有單純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判者外,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不得予以審判,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本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係記載:被告自八十二年二月起至八十五年一月間,自任會首,在其南投縣水里鄉○○街五巷八十一號住宅,分別招攬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十二個互助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先後於八十三年間、八十四年三、四月間與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在其住宅,於標單上偽造會員郭美英、楊玉美、蕭黃蔥、蔡林秋鳳姓名,擅以三千三百元、二千元、四千二百元、四千元不等之金額,標取會款,致生損害於郭美英等四人及其他活會會員,並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以為係郭美英等四人得標,而付出會金,計詐得約一百多萬元等情。並未記載原判決事實欄所記載偽造林燕如、劉金玉標單,持以行使詐騙會款之事實。而原判決理由又謂公訴意旨所起訴之上開偽造郭美英等四人名義標單,標取會款,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罪嫌部分,尚屬不能證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理由四)。則原判決審判之犯罪事實,既未經起訴,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復不成立犯罪,該未經起訴部分與之自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亦非起訴效力所及。原判決未予詳查,竟予論罪科刑,難謂無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可議。㈡、原判決以被告否認有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被告於八十四年間未得楊蕙植、陳靖及馬宏宇等三人之同意,分別以「碧球」、陳靖、馬宏宇名義參加互助會,且先後以該三人名義標會之犯行。因認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而為撤銷第一審判決理由之一。然卷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你前次說冒標的是那幾位?

)是標陳靖、碧球及馬宏宇三會來應急。」「(陳靖及碧球是誰?)是我自己寫下去的,沒有這二個人,馬宏宇他當時沒有要跟這個會,是我自己寫下去的。」等語(八十五年度偵續字第三七號卷第九十七頁背面)。原判決對此未詳予審酌,致此部分論斷與卷存資料不盡相符,亦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三五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