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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六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張淳淙謝俊雄蘇振堂張春福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六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即鄭育承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

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九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五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謂被告甲○○有其理由欄一所載自民國八十一年七月起至八十五年十一月間止,擅自重製告訴人麥智通、麥傳亮創作而享有美術著作權之﹁老虎寶寶﹂、﹁大肚魚寶寶﹂、﹁小狗寶寶﹂、﹁烏龜寶寶﹂、﹁河豚寶寶﹂及豬、兔、牛、螃蟹、老鼠等立體造型之陶鈴後加以銷售之犯行,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之罪嫌。惟經審理結果,認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被訴之上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論處被告上揭常業罪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惟查:︵一︶、審理事實之法院,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客觀上有調查之必要性,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基礎之證據,均應依法詳加調查,倘未予調查,或雖已加調查,而其內容尚欠明瞭者,亦與未經調查之情形無異,遽行判決,均屬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又著作權法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後,對於各種著作之保護,改採﹁創作保護主義﹂,於創作完成時,即可享有著作權之保護。而美術著作為該法所稱著作之一,依內政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以台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之﹁美術著作﹂內容例示,包括美術工藝品在內。再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是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須具原創性;故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術而具有原創性之創作,即享有著作權,此原創性非如專利法所要求之新穎性,倘非重製或製作他人之著作,凡屬自己獨立之創作而具原創性者,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本件告訴人等二人一再主張上開造型立體陶鈴,係其等自七十四年至七十六年間創作完成等語,而依告訴人等二人提出卷附七十六年六月六日內有﹁陶鈴增添趣味面貌﹂圖文報導之報紙︵偵查卷第十五頁︶,似可證明其等早已製作立體造型陶鈴販售。又被告於第一審亦稱上開造型立體陶鈴係由其於八十、八十一年間提供卡通書籍供麥智通製作,僅辯稱上開造型無原創性,非屬著作,不受保護。但告訴人等二人所製作之上開造型立體陶鈴係屬手拉坯製成,自屬工藝品,縱係參考被告所提供卡通書籍,倘係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術而具有原創性之創作,亦屬美術著作。原審未依本院前次發回意旨詳為究明上開造型立體陶鈴是否具備特定內容與創意表達二原創性之要件,徒以其係手拉坯之民俗技藝,非屬告訴人等二人之創作,且係自然生物之造型,為公共所有,任何人不得獨占為由,遽認不具原創性,自嫌速斷。︵二︶、無罪之判決,依法既應記載其理由,則對於不利被告之證據資料,如何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詳述其理由,否則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證人李日存於其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警詢時供稱仿冒品係上訴人於八十二年間拿給伊代工,代工物品不知是向誰仿冒,上訴人說是日本玩偶等語︵偵查卷第三十頁︶,而上訴人自承原販售告訴人等二人所製作之陶鈴,且李日存代工製造之陶鈴確與告訴人等製作者雷同。則李日存上開證述似屬不利於上訴人之證據,原判決未說明何以不予採納之理由,以李日存於該案偵查中稱係其參考上訴人提供之卡通漫畫技巧等資料所製作,未供明受上訴人委託製作之陶鈴係仿自告訴人等二人所製作,即認李日存受判刑確定不足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非但判決理由不備,且有採證違背經驗法則之違法。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六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