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八號

上訴人
甲○○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10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三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核退毒偵字第二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上訴人於第一審坦承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間,即開始施用海洛因(見第一審卷第十五頁),第一審判決據為認定上訴人自該時開始施用,原判決予以引用,並無理由不備之違法。又原審審判長於審判期日已訊問上訴人對其在偵查、第一審及原審所言有何意見,且提示筆錄並告以要旨,上訴人表示無意見(見原審卷第五十八頁)。上訴意旨謂原審未為提示,殊非有據。又原審縱未提示扣案之海洛因,惟其已提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保管貴重扣押物品鑑定證明表及海洛因經送鑑定之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調科壹字第0六000八一0一號鑑定通知書(見原審卷第五十七頁),亦足證明確有扣得該項海洛因,則未提示海洛因實物,顯於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得執為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徒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於判決無影響事項,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原審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八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