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六號
- 聲請人
- 甲○○
灣台北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四0九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五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云云。惟按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而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始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後,雖聲明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九號裁定駁回確定,其聲請停止裁判之執行,於法核非有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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