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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0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0號

上訴人
甲 ○ ○
上訴人
乙○○○
被告
丙 ○ ○

            樓

上列上訴人等因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二五五號,自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一一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及乙○○○因自訴被告丙○○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等上訴自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0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