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一0五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一0五號

上訴人
甲○○

            號4樓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三0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處上訴人甲○○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七款規定,有罪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適用之法律,原判決已於據上論結欄,引用上訴人各犯行之適用法條,並於理由欄說明各犯行所犯法條,適用牽連犯規定論處,縱未對其所為上百次犯行一一列舉所犯法條及其適用關係,仍難指為違法。至其所為,對所屬銀行當然造成財產上、商譽上之損害,而合於前述法條之構成要件,原審適用法律,自無不合。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執此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一0五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