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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停止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張淳淙謝俊雄蘇振堂張春福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六號

聲請人
甲○○

            灣台北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四0九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五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云云。惟按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而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始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後,雖聲明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九號裁定駁回確定,其聲請停止裁判之執行,於法核非有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六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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