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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二號
- 上訴人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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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0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㈠、原判決理由欄載稱:「……,而扣案盜版韓劇光碟十分完整,並置有電腦主機及六台光碟燒錄機專供燒錄盜版光碟,又設有網站供不特定人購買,且查獲之盜版光碟多達一千多片,(上訴人)確實係以銷售盜版光碟片為業,而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自明,其於本院辯稱並非常業犯自不足採」等語。惟查所謂扣案盜版韓劇光碟十分完整云云,究係指何意思,原判決未敘明清楚,如係指盜版了所有已上市之韓劇光碟,原判決並未提出認定之證據,如係指每一套韓劇之光碟均齊全,然無論係自己觀賞或供銷售,均必須錄製齊全,並不能以此判斷是否構成常業罪。至於電腦主機幾已成為一般家庭之日常用品,上訴人雖有二台一對三燒錄器,但亦不能就此逕認上訴人係以此職業維生。另查扣之光碟雖有一千多片,然數量之多寡並非認定是否為常業犯之依據。足見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為常業犯並未說明認定之理由,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㈡、原判決認上訴人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至同年八月三十日共三個月時間獲利新台幣(下同)二萬多元,則平均每月僅六千多元,尚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一萬六千四百九十二元,何能恃此為生?上訴人之工作實係在市場擺攤賣包子,故原判決認上訴人以之維生,違背經驗法則,且有不備理由之違法。㈢、上訴人並無散布盜版光碟或意圖散布該光碟之犯行,應不成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常業罪,原判決既未說明上訴人之行為何以成立此罪之理由,又未說明為何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行為應為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行為所吸收之理由,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㈣、原判決事實欄記載扣得一對三燒錄器「二台」
等情,卻於理由欄記載上訴人置有「六台」光碟燒錄機供燒錄盜版光碟等由,顯有理由矛盾之違法等語。
惟查證據之取捨、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以及事實有無之認定,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取捨、判斷與認定,並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本件原審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所載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係以該事實業據上訴人於第一審及原審審理時自白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李建隆指述屬實,且有奇摩拍賣網站資料、ATM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匯款資料及現場蒐證照片在卷可稽,復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案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盜版韓劇光碟、電腦主機、燒錄機、郵局存摺、物品寄送單可證,其中韓劇並有告訴代理人提出之著作權人證明及鑑識證明存卷可按,足見上訴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上訴人置有電腦主機、光碟燒錄機用以燒錄盜版光碟供出售,且設有網路供不特定人購買盜版光碟,查獲之光碟片多達一千多片,盜版之韓劇十分完整,足徵上訴人係以此為業,恃此維生,為常業犯等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認上訴人所為,成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常業罪,所犯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意圖營利而散布為常業之低度行為為以犯意圖營利而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並於法定刑內量處其刑。已詳敍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且說明上訴人於原審否認為常業犯,為不足採之理由。所為論斷均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上訴意旨雖指摘原判決違法,惟查上訴人盜錄之韓劇達三十五種,每種少則十餘片多則達一百片,共一千餘片,原判決認十分完整,並無違常理,原判決綜合其盜錄規模等情狀,認上訴人為常業犯,已詳述其理由,且上訴人於警訊時亦供稱:因伊無工作,所以用網拍之方式賣盜版光碟賺取生活費用等語,上訴意旨就原審依憑證據所為認事、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自非合法之上訴理由。上訴人既先盜錄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韓劇影片,再持以販賣營利,原判決認其重製犯行之犯罪情節較重,其較輕之販賣行為為較重之重製犯行所吸收,並無不合,原判決雖未詳敍其吸收關係之法理,惟於判決本旨並不生影響,不得執此為適法之上訴理由。又查扣之燒錄機係一對三型之機器共二台,則燒錄器(機)即共六台,原判決理由欄說明共六台,原判決附表編號三十七之備註亦記載為六台,亦無不合,上訴意旨謂有理由矛盾之違法,亦有誤會。綜上,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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