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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二五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謝俊雄陳世雄魏新和吳信銘徐文亮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二五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五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二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甲○○係潘龍鳳(業經判刑確定)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向花蓮縣富里鄉農會(下稱富里農會)貸款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之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七年八月間,潘龍鳳因無法按時繳納該筆貸款之本息,致被告遭富里農會催討並查封其所有之不動產。被告恐其不動產遭拍賣,乃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要求潘龍鳳提供本票,供其調現清償富里農會以撤銷對其不動產之查封。潘龍鳳即於當天以其名義簽發面額為六十萬元之本票一紙交付被告,惟被告認潘龍鳳並無資力,乃要求潘龍鳳另找有資力之人共同簽發本票以資擔保。詎被告與潘龍鳳竟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推由潘龍鳳於同日下午某時,趁其姊余淑媖因病至苗栗治療不在家中之際,在其與余淑媖位於花蓮縣富里鄉萬寧村二十九號住處內,偽簽余淑媖之簽名(署押),並盜蓋余淑媖留存家中之印章,於上開本票發票人欄,而偽造完成以「余淑媖」名義簽發本票之行為。潘龍鳳旋即將該張部分偽造之本票持至富里鄉萬寧村三十號被告住處,交予被告持向其不知情之媳婦陳美霞調現,並將調得之款項清償富里農會,以撤銷對被告不動產之查封。嗣至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因陳美霞持該張本票向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對余淑媖所有富里鄉萬寧村萬寧二十九號住處為查封之強制執行時,余淑媖始發現上情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部分之不當科刑判決,經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後,改判論處被告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科刑之判決書,須將認定之犯罪事實詳記於事實欄,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使事實與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倘事實欄已有敘及,而理由欄未加說明,是為理由不備,足以構成撤銷之原因。原判決事實欄僅記載被告與潘龍鳳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推由潘龍鳳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下午某時,趁其姊余淑媖不在家之際,在其與余淑媖之住處內,偽簽余淑媖之署押,並盜蓋余淑媖之印章,而偽造完成以余淑媖名義簽發本票之行為,潘龍鳳旋將該部分偽造之本票持至被告住處,交予被告持向其媳婦陳美霞調現等情,但對被告究係於何時地持上開部分偽造之本票向其媳婦行使調現之攸關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犯罪時地之事項,並未予翔實記載,明確認定,於法已難謂合。且理由內對如何據以認定潘龍鳳係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下午以余淑媖名義偽造本票,及其係持該本票至被告住處交予被告等事實,復未說明所憑之證據,亦嫌理由不備。㈡、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是為此項裁量減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並於判決理由內詳加說明,始稱適法。原判決於理由內係以被告因替潘龍鳳作保,潘龍鳳未能清償債務,其恐所有不動產遭法院查封拍賣,乃與潘龍鳳共同偽造本票,持向其媳調現,而將所調得款項用以清償上開債務等為由,遽認其犯罪情狀可堪憫恕,而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然所列上情縱屬無誤,亦屬同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應審酌量刑之標準,似難認其犯罪有何特別之原因、環境,而足以引起客觀上一般之同情,揆諸上開說明,尚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原判決基上理由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被告酌減其刑,亦難謂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以上,或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或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徐 文 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二五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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