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九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九三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六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仍處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言原審未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顯然違法云云。惟查其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自無不合,上訴意旨顯然誤會,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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