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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一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洪清江石木欽李伯道林勤純陳晴教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一一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二八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七七號、第八七號、第三0四號、第五一六號、第一0三一號、一二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七時許,在台北市○○區○○路一段二三0號四樓住處,將不詳數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償讓與王慶芳施用,因認被告所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云云。惟經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乃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二準用同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外,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考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詢問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於擔保犯罪嫌疑人對於詢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故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如違背上開規定,其所取得之供述筆錄,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原應審酌司法警察(官)違背該法定程序之主觀意圖、客觀情節、侵害犯罪嫌疑人權益之輕重、對犯罪嫌疑人在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以及該犯罪所生之危害,暨禁止使用該證據對於抑制違法蒐證之效果,及司法警察(官)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等情形,本於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之均衡維護精神,依比例原則,具體認定之。但如犯罪嫌疑人之陳述係屬自白,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已特別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則被告在警詢之自白如係出於自由意思而非不正之方法,且其自白之陳述與事實相符,縱令司法警察(官)對其詢問時未經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致詢問程序不無瑕疵,仍難謂其於警詢自白之筆錄無證據能力。本件原判決於理由乙三(一)之1.卻認:「原審(按指第一審)勘驗被告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接受檢察事務官訊問時之錄影光碟,雖有影像畫面,惟並無聲音,致無從查考該次筆錄內容與被告之陳述是否相符,是檢察事務官於該次訊問被告時,既未依規定錄音,其筆錄亦未載明有何急迫情況而無法錄音,法院認其筆錄之製作違背上述強制規定,應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故該次詢問筆錄所載之被告自白,即不得作為不利於被告事實認定之依據」云云。揆之上揭說明,其採證難認與證據法則無違。㈡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證人前後所為矛盾或歧異之供述,如何本於經驗法則判斷其證據價值及證明力,以定取捨暨所形成之心證,均應於判決內闡析論敘否則即屬判決不載理由,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查證人王慶芳於警詢中供承:「都是我打電話給甲○○,問他那邊有沒有貨,如果有貨就一起注射毒品」(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警詢筆錄,第七七號偵查卷第五二至五五頁)。嗣於法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否認前開供述內容。惟經第一審法院當庭勘驗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王慶芳之警詢內容,王慶芳確坦承到被告住處施打海洛因,並沒付錢給被告;另勘驗被告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警詢錄音內容,被告確實坦承無償交付王慶芳海洛因等語(見第一審法院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勘驗筆錄),與王慶芳供述情節似無不符。且警方係在台北市○○區○○路一段二三0號四樓被告住處查獲正要施打毒品之被告與王慶芳,並當場扣得被告所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注射針筒二支等物品(見第七七號偵查卷第十六頁)。則證人王慶芳上開不利於被告之陳述,何以不足採納,原判決未詳予審究並說明其取捨之依據,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此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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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陳 晴 教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一一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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