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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一號

傷害致人於死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陳正庸賴忠星王居財林開任林立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一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為成年人,其係兒童A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生父。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往前回溯七日內之某時,上訴人基於傷害之犯意,在屏東市○○路其居處,以雙手抓住A女之雙腿,將A女倒吊並劇烈來回旋轉、搖晃,致A女受有左大腿骨遠端閉鎖性骨折、顱內出血等傷害,且有嗜睡、嘔吐之狀況;同年月十六日十一時三十分至十二時許,又在該居處抓住A女之雙腳,將A女倒吊,猛力來回搖晃,使A女雙足瘀傷,並致A女顱內出血加劇,而使顱內壓力急速增加,因而發生肢體抽搐、呼吸停止之情形,並即昏迷不醒,經送醫急救後,延至九十五年二月二日八時五十五分許,仍因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重度腦水腫及其合併症而不治死亡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罪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及檢察官就該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另犯強制罪部分,業經第一審判處罪刑確定),固非無見。

惟查:(一)有罪判決書之事實記載,為適用法令之準據,法院應將依職權認定之犯罪事實,翔實記載,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並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適合,方為合法。經查:1、原判決事實欄僅記載上訴人有二次傷害A女之行為,第一次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往前回溯七日內之某時,第二次於同年月十六日十一時三十分至十二時等情(見原判決第一頁倒數第三至七行);對於上訴人該二次傷害之行為,究係分別起意而為?或出自同一犯意所為之接續行為?或係出自概括犯意所為之連續行為?又該二次傷害行為是否均與A女之死亡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並未具體認定,明確記載,本院尚無從據為其法律適用是否正確之判斷。2、按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直接故意(即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始足當之;倘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所預見,且其發生並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則應屬同條第二項之間接故意(即不確定故意)範疇。原判決事實欄記載上訴人係基於傷害之犯意,以雙手抓住A女之雙腿,將彼倒吊並劇烈來回旋轉、搖晃,致A女受傷等情(見原判決第一頁倒數第六行至第二頁第二行),似以上訴人係出自「直接故意」而傷害A女;然理由欄卻說明:上訴人「明知A女為七個月大之嬰兒,腦部及四肢之發育均未臻成熟…乃不知痛惜,僅因不耐A女哭鬧,即恣意以上開方式為之,其有縱A女受傷亦在所不顧之意極為明顯」等語(見原判決第十頁第十五至十八行),則似認上訴人係基於「間接故意」而傷害A女。對於上訴人所為傷害行為之犯意,事實之認定及理由之說明顯有齟齬,自有理由矛盾之違法。(二)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則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復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所明定。第一審判決既認定上訴人係成年人,其傷害「兒童」A女之身體因而致彼死亡;理由貳之㈡亦敘明A女於上訴人為本件犯行時,係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彼之年籍資料在卷可憑,上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就有期徒刑部分加重其刑,論結欄併援引該項規定為據;但未於主文諭知上訴人係「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之身體,因而致兒童於死」之意旨,即有可議。原判決未予糾正,仍予維持,亦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以上,或係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H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二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林 開 任

法官 林 立 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二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一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人於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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