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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三0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張淳淙劉介民張春福蔡彩貞林俊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三0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七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累犯),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經核所為論敘均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認定事實不依證據或有何採證違背證據法則等違法情形存在。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係自首,原判決仍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八月,與刑法之規定是否有違,非無疑義,爰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云云。惟查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之量刑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徒憑己見,對原判決已依法先加重後減輕其刑所為量刑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林 俊 益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三0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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