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五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五五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刑,已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查原判決以上訴人駕車肇事,過失撞及告訴人之子致死,使告訴人家庭驟失天倫之樂。惟上訴人肇事迄今已逾二年,僅口頭向法院表示願意和解,卻未主動提出告訴人可接受之和解方案,並表達慰問關心之意,使告訴人仍受訟累,無法走出失去愛子之陰霾,因認檢察官以第一審判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為有理由;並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改判量處適當之刑,理由內已論敘綦詳,核屬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亦無上訴意旨所稱證據上理由矛盾等之違法情事。至上訴人所提本院另案判決,所述情節與原判決無涉,不得任意比附,而據為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上訴意旨指摘之各節,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