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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五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陳東誥洪昌宏陳世雄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五號

上訴人
甲 ○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八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已詳敘其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僅以犯後深感悔悟,主動前往醫院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戒除毒癮,請求從輕發落,以勵自新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陳 世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五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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