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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九號

妨害投票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謝家鶴陳世淙洪佳濱黃一鑫林俊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九號

上訴人
卯○○

      辰○○

      酉○○

          弄26號

      巳○○

      午○○

      丙○○

      丁○○

      戊○○

      壬○○

      癸○○

      子○○

      丑○○

      寅○○

      未○○

      甲○○

          弄8號

      申○○

          弄26號

      己○○

          現在台灣省台南大內郵政90743附33號信

          箱之部隊服役

      庚○○

      辛○○

      乙○○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選偵字第八

九、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仍論處上訴人卯○○、辰○○、酉○○、巳○○、午○○、丙○○、丁○○、戊○○、壬○○、癸○○、子○○、丑○○、寅○○、未○○、甲○○、申○○、己○○、庚○○、辛○○、乙○○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刑,並分別予減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等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彼等行為,於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增訂前,如何符合該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應適用該項論處;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彼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林 俊 益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九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投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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