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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五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陳東誥林錦芳黃梅月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五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七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凌晨一時十四分許,持其所有水果刀一支,以報紙包裹,前往高雄縣鳳山市○○○路五十四號統一超商,進入櫃檯內,自報紙內抽出水果刀,喝令黃嘉偉將錢交出來,黃嘉偉無法抗拒,依其指示取出超商櫃檯抽屜內現金新台幣(下同)一千四百元放置於上訴人所交付之塑膠袋內,上訴人猶嫌不足,又對黃嘉偉稱:「怎麼可能只有這樣,把錢都拿出來」等語,黃嘉偉乃將身上一千三百元再放入塑膠袋內,上訴人得手後即騎乘機車逃逸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以上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兇器,以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罪,處有期徒刑八年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綜核全部卷證資料,詳加斟酌論斷,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以上訴人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為不足採,予以指駁綦詳,俱有卷存之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按強盜罪所施用之強暴、脅迫手段,祇須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思自由為已足,縱令被害人實無抗拒行為或抵抗無效,仍於強盜罪之成立不生影響。而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之恐嚇行為,係指以將來惡害之通知恫嚇他人或以現時之危害相加而言,但受恐嚇人尚有自由意志,不過因此而懷有恐懼之心,故與強盜罪以目前之危害脅迫他人,致喪失自由意志不能抗拒者不同;再按強盜罪之所謂「不能抗拒」,係指行為人所為之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足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而言。經查,上訴人進入超商時,係先確認僅黃嘉偉一人在超商內後,始從身上取出水果刀,進入櫃檯,該水果刀總長二十九公分,刀刃部分長十八公分,寬三點五公分,不鏽鋼材質,上訴人持刀進入櫃檯後,即近距離靠近黃嘉偉,以右手持刀指向黃嘉偉,喝令其將錢拿出來放入塑膠袋內,一般人面對此景,大抵咸認若不聽命,勢將激怒上訴人導致其以刀傷人之可能,則依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判斷,上訴人實施之脅迫行為,應已壓抑黃嘉偉之抗拒,使其喪失意思自由而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灼明。原判決因而論上訴人以加重強盜罪刑,其適用法則,洵無違誤。次查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又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果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持水果刀強盜黃嘉偉之財物,係綜合上訴人之部分自白、證人黃嘉偉之指證及扣案之水果刀等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其中證人黃嘉偉指證上訴人持刀強盜其財物之過程,前後陳述縱稍有差異,但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原審認其指證情節與事實相符,採為上訴人不利之證據,復無悖離一般經驗法則,尤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上開明確論斷於不顧,對原審取捨證據及證據證明力判斷之審判職權行使,任憑己見,再事爭辯,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黃 梅 月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五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