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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謝家鶴陳世淙洪佳濱劉介民許錦印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七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二○、四一八一、四二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三罪(均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併引用第一審判決,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所辯其三天內為警查獲二次,驗一次尿判一條罪,對其非常不公云云,如何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均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又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空言指稱其因出車禍才未到庭,並非無正當理由云云,泛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許 錦 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七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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