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二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二八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三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於第二審之上訴,已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論敘綦詳;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僅漫稱其於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治療期間,均能遵守規定,現因經營農產品生意,又須照顧年邁父親,如入監執行,家計有中斷之虞等語;但對於原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則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空泛爭辯,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程式。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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