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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陳東誥林錦芳洪昌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二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八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一0、二五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二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僅泛稱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並未危害社會或他人,且上訴人犯後已坦承不諱,請酌量減輕其刑云云,而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理由內已論列綦詳。

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以其僅有國中學歷,無法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原審逕行駁回上訴,實難心服云云;但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難謂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二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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