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九0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九0四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0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因不服第一審判處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並未敘明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原審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原判決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於理由內論敘綦詳。上訴人上訴意旨僅以自己之說詞,否認轉讓毒品,謂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云云,對於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未置一詞,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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