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六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六四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駁回聲請交付證據及文書之裁定(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九五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付卷內證據及文書,業經原法院裁定予以駁回,核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且無得為抗告之明文,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裁定正本記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字樣,係屬誤載,併予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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