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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陳東誥林錦芳洪昌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七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七四六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七八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協商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一審係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首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原判決末端教示欄,有關不服原判決得提起上訴之記載,顯有誤會;上訴人並不因該誤載而取得第三審上訴權,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七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