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六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洪文章王居財郭毓洲黃梅月邱同印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六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論上訴人以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罪,累犯,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後量處有期徒刑七月。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否認犯行之供詞及所辯各節認非可採,詳加指駁。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上訴人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係獨自一人從事資源回收,既未設置設施及專業技術人員,亦非從事貯存、清理業務,原判決遽行論罪,復未說明其所憑依據,自有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

惟查:證據之取捨,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綜合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案內所有證據資料,憑以認定上訴人有未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理犯行之論證,核與經驗、論理法則尚無違背。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係以「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為構成要件。而所謂廢棄物之「清除」,係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所謂「貯存」,係指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後亦同,條項更易為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原判決已敘明:上訴人個人基於社會地位,自九十年底起至九十二年七月八日止,多次繼續反覆將廢棄物收集、運輸,並放置於特定地點等情,係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等旨甚詳。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亦無理由欠備情事。參諸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公布,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施行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九條規定:「再生資源未依規定回收再利用者,視為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回收、清除、處理」。是未依再利用規定辦理再利用之廢棄物,仍屬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上訴人以其係辦理資源回收之情詞置辯,即令非虛,亦不能解免本件刑責。上訴意旨以上情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至其餘上訴意旨,則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且仍為單純事實之爭辯,均不能認係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原審判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固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並自同年月十六日施行,惟本件係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人所犯之罪,如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應另由檢察官或受刑人聲請減刑,本院無從調查審酌,附為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一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黃 梅 月

法官 邱 同 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六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